郑州市教育局违反工作纪律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增强全体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队伍素质,树立教育部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明察暗访工作的问责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局直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临时借调人员)。
二、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一)违反上下班纪律,不按时上下班;
(二)未按要求挂牌上岗、使用人员去向牌,未遵守请销假制度,无故不在岗位;
(三)上班期间从事上网聊天、网购、股票证券交易、视频、音乐、游戏、棋牌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值班时间脱岗离岗,未尽值班责任;
(五)工作日午间饮酒;
(六)违反禁烟管理规定;
(七)履行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八)工作作风粗暴、工作方法不当造成当事人上访或形成不良影响;
(九)上级纪检纠风等部门明察暗访发现的其他问题;
(十)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机关形象的行为。
三、违纪处理分类
(一)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
1.诫勉谈话;
2.限期整改;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4.取消年度评先评优;
5.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
6.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二)对违规违纪人员所在处室(单位)的处理
1.对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
2.责令作出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5.按照有关程序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四、违纪处理办法
对违规违纪人员,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有违纪情形之一,被上级部门明察暗访发现的,提出口头批评的,责令当事人做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在局机关内部通报批评。主管局领导对当事人和处室(单位)负责人诫勉 谈话。
(二)有违纪情形之一,被上级部门通报的,责令当事人做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在全系统通报批评,取消当事人和所在处室(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局主要领导对当事人和处室(单位)负责人诫勉谈话。
(三)有违纪情形之一,被上级部门通报两次,或被媒体、网络曝光被查实,在全系统对当事人和所在处室(单位)通报批评,取消当事人和所在处室(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四)有违纪情形,被上级部门通报三次以上,或被媒体、网络曝光,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给予当事人所在处室(单位)负责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
(五)处室临时借用人员出现违纪行为,予以清退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处室负责人按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郑州市教育局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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