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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外国语中学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阅读数:3533 更新时间:2015-03-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和《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郑州外国语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代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学校)、教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于教育教学改革,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群策群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四条:教代会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校长要每学年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
    第六条 各级领导认真对待教代会决议、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配合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第二章       
    第八条 郑州外国语中学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包括工作总结、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讨论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通过《学校工作报告决议案》。
(二)听取财务工作报告(含预算内和预算外、收支、执行报告);讨论审议财务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通过《财务工作报告决议案》。
(三)讨论、通过学校聘任、奖惩、分配、考评、考核、评先、评优的改革实施方案;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等,由校长颁布实施。

(四)积极推进和完善校务公开,充分发挥民主管理。通过多种方式、途径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至少每两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评议结果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按全校教职工总数的25%比例确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一线教师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占一定比例。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各选举单位代表,因各种原因调出本选举单位后,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出相同名额的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教代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对教代会的工作和议程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必要时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学校改革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每学年定期召开一次全体教职工(会员)大会或教职工代表
大会,并在开会前两周公示大会议程,广泛征集教职工提案。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后应向郑州市教科文卫体工会委员会报告。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第十七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应由各方面的代表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在整理、汇总教职工教代会提案的基础上,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全校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对教代会通过的决定,应认真执行。代表的提案应及时处理,处理情况和结果,在下次大会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的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各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并经常听取代表及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根据需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巡视;
(三)向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
(四)维护教职工和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五)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并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六)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七)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会员大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20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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