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郑州外国语中学
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15年5月14日六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的作用,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教政法〔2012〕9号)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代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保障科学决策,切实维护广大教职工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学校改革发展过程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和长远性的事项以及关系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受到普遍关注的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提交教代会讨论、决定:
1.办学理念、培养目标、校风校训等事关学校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
2.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校园规划建设、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
3.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福利分配方案、职称评定办法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直接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方案的制定与修订。
4.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5.学校章程、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订。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教代会审议后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校长根据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报告、方案(草案),作出决策:
1.学校工作报告、学校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2.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3.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学校行政与工会商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教代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
1.学校行政与工会拟定有关方案初步意见,制定过程中应通过座谈会、调查研究、个别交谈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对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使之准确、合理,符合学校实际和教职工的意愿。
2.将方案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审议。
3.教代会表决通过方案,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4.校长颁布施行方案。
第七条 教代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或审议意见交付有关部门执行或办理;执行或办理部门应当将执行情况或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校工会;执行时间较长的,可分阶段报告。
第八条 本规定由郑州外国语中学工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郑州外国语中学教代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
郑州外国语中学
201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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