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电动车安全充电的管理规定
郑州外国语中学
关于教职工电动车安全充电的管理规定
为规范电动车的管理,给广大教职工电动车的充电提供方便,确保电动车的充电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务处负责电动车充电的日常管理。
二、本充电处只限本学校的教职工使用。
三、 本充电处只限电动车充电。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 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四、电动车按秩序停放充电,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电动车不得停于充电插口处,以方便下一辆电动车充电。
五、充电处的供电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早 6:00 分至当日下午 20:00 分,共 14小时,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学校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车辆所属教职工负责。
六、充电方法:充电时应先将充电器三项插头与车体插孔连接,然后再将充电器另一端双向插头连接于充电处的插座上。如果反方向操作,接口处可能打火,绝缘体烧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发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
七、教职工每天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
八、充电器应放置在远离火源处, 禁止将衣物、护膝等可燃物放置在电动车上。
九、充电处配备的专用消防器材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挪动。
十、总务处负责解释和完善本规定,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总务处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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