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广大市民: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业经 2015 年 12 月 18 日市 人民政府第 3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也就是说郑州市市区自 2016年 1月 1日起烟花爆竹全面进入禁放时代。春节将临,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禁放的有关规定告知大家,希望广大 市民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
一、在郑州市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 区行政区域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 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的区域内和巩义市、 新郑市、新密市、登封市、荥阳市、中牟县、上街区全区域内,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 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 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 竹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 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 放,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 110,69623700。
真诚地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宁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祝广大市民朋友新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郑州市公安局
202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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