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
教 育 部 文 件
教师〔 2015 〕 5 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教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 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 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 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 现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主体责任。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 是深入解决“四风” 问题重要举措。 各省级教育部门是责任主体, 要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 按照《规定》 要求, 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标本兼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 建立健全领导责 任制和工作机制, 紧盯寒暑假、 法定节假日 等重要时间节点, 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 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二、 开展专项督查, 严格责任追究。
我部将把治理有偿补课纳入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 定期开展专项督查。 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开展自查, 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 对《规定》中所列举的行为要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对监管不力、 问题频发、 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 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 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 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 实行“零容忍”。
三、 强化宣传教育, 注重正面引导。
各地教育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 迅速将《规定》 要求传达到中小学校、 教职员工、 学生及家长。将学习《规定》 作为 2015 年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 记入教师培训学时。 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立德树人, 自 觉拒绝有偿补课, 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 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 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 选树并宣传优秀教师典型,充分展现当代教师无私奉献、 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 传播教育正能量。
四、 严格教师管理, 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 作为年度考核、 职务评审、 岗位聘用、 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一票否决制。 中小学校领导要带头执行规定,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 并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 积极构建学校、 教师、 学生、 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 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部公布统一监督举报电话: 010-66092315、 66093315;
举报邮箱: 12391@moe.edu.cn。
各省级教育部门请于 2015 年底前将《规定》 的实施方案和处理办法报送我部教师工作司, 并向社会公布。
教 育 部
2015 年 6 月 29 日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
各省辖市, 省直管县( 市) 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 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 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 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 引 导教师践行“三严三实” 要求,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根据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教师[2015]5 号, 以下简称《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请认真执行。
一、 高度重视, 加强组织领导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 是教育系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促进教育公平、 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需要, 是深入解决“四风” 问题、 开展“三严三实” 专题教育、 树立风清气正教育行风的重要举措, 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砥砺高尚师德、 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的必然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责任主体, 要高度重视,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 强化治理, 明确责任, 坚决反对和制止有偿补课行为, 着力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 有道德情操、 有扎实学识、 有仁爱之心的“四有” 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
二、 加大宣传, 开展专项教育
各地、 各校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专项教育活动, 要及时组织学习,迅速将《规定》 传达到中小学校、 教职员工、 学生及家长, 形成尊《规定》、 学《规定》、 守《规定》、 用《规定》 的浓厚氛围, 切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治理有偿补课行为。 要将《规定》 作为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 计入教师培训学时。 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自 觉拒绝有偿补课, 对每名 学生认真负责, 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 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 选树并宣传优秀教师典型, 充分展现当代教师无私奉献、 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 传播教育正能量。 各地、 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等相关文件精神, 进一步增强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拒绝有偿补课的自 觉性。 同时, 对家长和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 育人观,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 不要盲目 让子女参加各种有偿补课。
三、 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问责制度
省教育厅将把治理有偿补课纳入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 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开展自 查自 纠, 对参与有偿补课的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 加强教育引导, 要求其立即自 行停止有偿补课行为, 及时退还相关费用。 对有禁不止、 继续从事有偿补课的学校和教师, 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各地要成立专项治理检查组, 对辖区内所属学校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 紧盯寒暑假、 法定节假日 等重要时间节点, 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各地要重点检查学校对《规定》 精神的落实情况, 包括宣传教育和自 查自 纠情况、 学校的具体措施及要求、 举报事项的查处等情况。 省教育厅对违反《规定》 的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 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通报一起, 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 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市、 县( 市、 区), 要在全省通报批评并追究其负责人责任。 对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 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 败坏师德的行为, 实行“零容忍”, 凡发现并查证属实的教师, 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诫勉谈话、 责令检查、 通报批评直至记过、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 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
四、 加强制度建设, 形成长效机制
各地、 各校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标本兼治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要将《规定》 要求做实、 做细、 做长, 并切实落实到教育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全过程, 要将贯彻《规定》 作为今后一段时间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 做好顶层设计, 加强制度建设, 层层建立责任制,层层传导压力, 形成适合本地、 本校工作实际的长效机制。 中小学校领导要带头执行《规定》, 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并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 各地要将《规定》 执行情况纳入对学校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凡发生违反《规定》 情形的中小学校, 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 凡有违反《规定》 情形的中小学教师,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并将其作为职称( 职务) 评聘、 岗位聘用、 评先表优的重要依据, 实行一票否决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积极构建学校、 教师、 学生、 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五位一体” 的监督体系, 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 主动接受监督。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监督管理, 省教育厅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小学、 初中学校组织有偿补课举报电话: 0371--69691893(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一处)。
高中学校组织有偿补课举报电话: 0371--69691083(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二处)。
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举报电话: 0371--69691799( 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
附件: 河南省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
2015 年 8 月 31 日
河南省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 严禁中小学校组织、 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 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 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 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六、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
七、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 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八、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 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 视情节轻重, 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 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 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 诫勉谈话、 责令检查、 通报批评直至记过、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 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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