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 ENGLISH

精神文明奖发放办法

阅读数:11375 更新时间:2015-05-21

为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奖的发放和管理,进一步调动和激励广大师生参与精神文明创建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精神文明奖,是指学校在创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文明单位活动中,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发放的专项精神文明奖金。
第二条  精神文明奖发放标准:郑州市文明单位每月300元/人。
第三条  精神文明奖发放的基本条件
1.能认真贯彻、模范执行市教育局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决议决定和其他重要决议决定的。
2. 能踊跃参与学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其他重要活动的。
3. 能按时完成学校精神文明创建任务的。
4. 能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
第四条  违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和其他校纪校规等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直接从本人精神文明奖中扣罚:
1.凡违犯规定在教室及有禁烟标志的校内公共场所吸烟的,每人次扣罚文明奖20元。
2.凡违犯规定乱停乱放车辆的,每辆次扣罚当事人文明奖:汽车20元、其他车辆10元。
3.凡未能按时参加全校性的活动,如:升旗、全体教职工大会及临时通知的各类会议和活动,病假一次扣发20元,事假一次扣发30元;迟到一次扣发20元,无故缺席一次扣发50元,当月迟到三次扣发50%,无故缺席两次扣发全部精神文明奖。
4.请事假一天扣除30元,请病假一天扣除15元。
5.职工旷工一天、教师旷课一节扣除当月全部精神文明奖。
6.凡在学校精神文明创建和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的,直接取消有关责任人当年全年文明奖。
第五条 凡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如婚假、产假、丧假,精神文明奖照发。
第六条涉及到扣罚教职工个人精神文明奖的,由校文明办从本人当月精神文明奖中扣除。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文档预览关闭